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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的几种方式一、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商标注册申请需按各国具体法律程序办理。到上述系统的成员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可按逐一国家注册方式进行。 二、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注册(以下简称非知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喀麦隆共和国的雅温得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商标经核准后在所有成员国受法律保护。非知注册对基础注册未作要求。 非知注册的程序 1、如果申请人不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其商标申请必须向非知组织提出,并可授权一名当地的居民代理向非知组织提出。 补救措施: 审查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期间如果要驳回商标申请,必须在听取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答辩之后方能决定,所以申请人可以利用此答辩机会。如果有人在公告期内对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作出答辩,供审查官听取。如果申请人对异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申请人可以向位于西班牙阿里根特市的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可在共同体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欧共体注册对基础注册未作要求。 共同体成员国共有15个: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 共同体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共同体商标不取代国家商标。国家商标与共同体商标一样继续存在。即如果一个申请人向共同体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权日可继续享受。 共同体商标申请在共同体内部公告期间,共同体国家的再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相关国家在先权利人在知道该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容忍在后的共同体商标连续使用五年,则其就丧失了提出无效或反对使用的权利,两个商标可共同存在。共同体商标没有语言限制,可使用任一共同体成员国的语言。但申请人在申请商标的同时须在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指定一种语言作为他人异议、撤销或无效的语言。 (一)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程序 1、任何希望在共同体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非欧洲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国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 补救措施: 如果商标申请被内部市场协调局裁定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二)共同体商标注册的优点 1、 注册商标在共同体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共同体商标申请即可在欧共体15个国家得到保护;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共同体国家的使用;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整个共同体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三)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缺陷 1、 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因为共同体15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同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需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 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协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2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现有的协定成员国分别是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保加利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力昂、肯尼亚共和国、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 要求使用的语言:法语 1989年6月27日,又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 纯议定书缔约方: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立陶宛、冰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份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一) 申请马德里注册的条件 申请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办理。但申请办理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 ,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或者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 申请马德里注册的程序 1、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30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补救措施: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成员国驳回抄件后,若不服,可以按驳回国家的法定程序进行申诉。 (三) 马德里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 注意事项: 1、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并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应附有关证件: 1、 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四) 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 手续简便 2、 费用低廉 3、 时间快捷 (五) 马德里注册的缺馅 1、 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2、 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3、 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更多介绍请见WIPO官网:
(六) 欧盟商标注册
28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德国、卢森堡、瑞典、 丹麦、希腊、荷兰、英国、芬兰、爱尔兰、葡萄牙、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 拉脱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 更多介绍请参考欧盟官网: |